7月10日,话题“父亲欠下百万希望女儿能帮忙还债”登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重庆市民赖先生因生意困难欠下百余万债务,希望女儿帮忙却引发了家庭矛盾。赖先生称去年将开发商抵押的两套永川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价值60多万元,今年5月得知女儿已将房产售出。身处困境的他期望女儿返还部分售房款。女儿们对此有不同理解,小女儿表示父亲在她们年幼时出轨导致父母离婚,且长期疏于陪伴,赠与房产更像是“补偿”,并非借款。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两位女儿各自留下20万元云配资,并分别向赖先生现任妻子转账30万元(共60万元)用于还债。双方签署协议,明确此后无任何债务纠纷。
此事再次引发网友对“负债子偿”合法性的讨论。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父债”可以要求“子偿”吗?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父母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子女无代偿义务。除非他们自愿,否则就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国民法典采取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如果子女自愿偿还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但偿还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应承担有限清偿义务为由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另外,如果子女明确声明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则可以免除清偿父母债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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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子女与父母的债务间存在间接关联。第一种情况是遗产继承,如果父母去世后留有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就要帮父母还债,但如果债务超过了继承的遗产价值,超过的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没有偿还义务。第二种情况是财产转移,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父母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目的是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财产转移,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第三种情况是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假如子女直接参与了父母的经营或有其他法律认定的连带责任关系,子女可能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子女在借款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或者以自身财物进行抵押担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就成为债务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对于父母能否在赠与完成后撤销并追回财产的问题,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一旦财产的所有权已然向受赠方转移,除非出现法定的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并追回财产。在本案中,赖先生已经将两套永川房产过户给女儿,房屋所有权已经从赖先生转移到其女儿身上,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则赖先生无权撤销并追回财产,其子女也没有法定义务用受赠财产偿还父母个人债务。
若房产系赖先生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妻子是否有权追回?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与另一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一方私下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追回。如果房子系赖先生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赖先生私自赠与共有的不动产,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也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再婚妻子可起诉主张赖先生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无效并追回。
“父债”不可以要求“子偿”,除非在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内。子女也没有义务用受赠的财产偿还父母的个人债务。本案中云配资,女儿选择为父母承担债务是情感的选择而非法律义务。律师提醒,在做出赠与决定时应当仅处分自己有完全处分权的财、物,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否则有可能面临法律追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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